日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的通知
- 索引号:xzb/2019-00018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日土县政府办
- 名 称:日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的通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9-03-11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局、委、办:
“控辍保学”工作已成为日土县推进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办学行为的突出瓶颈,为了使“控辍保学”工作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落实,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意见>的通知》《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日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控辍保学”工作组织落实有力
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级学校主要负责人,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引起高度重视,从属地管理原则,从驻村工作机制要求,从干群结对帮扶的要求,从规范学校管理机制的角度,始终要把“控辍保学”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好安排部署,把“控辍保学”任务分解到人,层层传导压力,在全县积极形成抓教育就是抓发展、抓教育就是抓稳定、抓教育就是抓民生、抓教育就是抓生态的全民重教氛围,使“控辍保学”工作成为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全民素质、建设美丽乡村、推进乡村振兴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来部署好、落实好,确保应招尽招,应入尽入,打好“控辍保学”工作的“最后一公里”攻坚战,确保“控辍保学”工作成为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过程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力度,确保从思想上、行动上、步调上与“控辍保学”工作政策要求相一致
“控辍保学”工作的主体在于学生,而根在广大家长的观念和认识上,在乡(镇)党委政府履职问题上,在学校的管理和教学质量上。学校教育对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区域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全县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行各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结合“控辍保学”工作的实际,积极宣传动员一切可动员的力量,形成合力,凝心聚力,集中发力,一锤定音,确保“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今天的辍学生、就是明天的贫困户”的寓意。特别是以“家庭没有劳动力”“孩子不愿上学”“老人或病人没有人照看”等为由,阻碍青少年按期入学的突出问题,本着办法总比困难多的原则,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想尽办法,宁愿多做思想工作,也不能少一个,积极利用党、团组织和双联户以及合作社、双集中供养等有力条件,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也要解决好具体困难,确保特殊家庭子女得到公平教育,确保特殊困难家庭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决不允许发生因教治贫的问题。
三、加强“控辍保学”建章立制工作,确保落实“控辍保学”四书制
按照《阿里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日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各乡(镇)、各级学校结合各自职能范围,及时制定出台“控辍保学”机制,严格按照“控辍保学”四书制要求,把“控辍保学”责任层层压实,层层传导,切实把“控辍保学”工作当成党风廉政建设和政治纪律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特别是要加强包村包组班子成员和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班子的“控辍保学”责任,让“控辍保学”的矛盾发现在基层,认识在基层、解决在基层、实惠在基层。各级各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填写“控辍保学”四书,确保执行四书制度的重要任务及时准确的传达到户,让四书的有力作用震慑到户,确保户主自愿履行法人义务。司法部门按照司法职能要求,全力加强乡村文明建设和乡村法治建设力度,确保“控辍保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各级学校通过教学常规管理的精细化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要积极赢得广大群众的认可和学生的信赖,针对厌学生、学困生、其它后进生的实际积极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入开展家校联动活动,继续建立健全家校联动机制,通过家校联动促进“控辍保学”工作的有力推进;全体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要求,全力为“控辍保学”工作保驾护航,确保“控辍保学”工作在全民办教的大教育氛围中取得有效管控。
四、具体要求
1.各乡(镇)、各学校务必于2019年3月1日前完成好,“控辍保学”有关制度建设工作,制度建设要实事求是,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2.各乡(镇)、驻村工作队,积极对接村两委班子,借助2019年年中总结或群众集中之际,对《村规民约》教育工作部分内容做好修改完善。
3.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春、秋季开学5日内及时将学生到位情况反馈到乡(镇)及驻村工作队,直至全员到位,实行一日一报制度。
4.各级政府于每年8月1日前将年度招生通知书下发到户,各乡镇政府于每年9月1日前将限期复学书和惩罚决定书下发到户并严格执行。
5.鉴于个别特殊原因请假或无故不返校的学生,各乡(镇)、县教育局、各学校及时下发限期复学通知书到户。
6.各乡(镇)务必于每年8月15日前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一学年保学合同书。
7.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务必每年7月和12月前将针对“控辍保学”工作开展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教育局,教育局将“控辍保学”进展情况按月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附件1: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附件2:义务教育保学合同书
附件3:义务教育限期复学通知书
附件4:义务教育处罚决定书
日土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6日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存根)
招字( )第 号
家长(监护人)之子(女) 儿童(少年),出生于 年 月 日,住址 ,通知时间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章)
年 月 日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招字( )第 号
家长(监护人) :
你的子女(被监护人) 性别 民族 年龄 周岁( 年 月 日出生)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接收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应当在 年 月 日,将其送往 学校 年级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其接收法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如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请你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于 年 月 日 前,到县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义务教育保学合同书
甲 方: 乡镇人民政府; 学校;乙 方:家长(监护人) :
为了深入加强和规范落实“控辍保学”制度,确保适龄儿童按照法律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特签订此保学合同书,请双方认真遵照执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条例规定: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乙方(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子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到 学校接收九年义务教育,确保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中途不得辍学。如有辍学,家长或监护人应做好学生工作,送孩子返校学习。对不履行监护责任,导致孩子中途辍学的,甲方(乡镇人民政府)将责令其履行责任,将依法追究家长或监护人责任。
3.甲方(学校)应抓好教育教学,营造有利于学生学习的环境,满足学生学习生活的要求。
4.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5.甲方(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加强宣传力度,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工作,及时督促家长按时送子入学,确保在校学生全员在校。
6.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7.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它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收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按照《村规民约》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8.本保学合同一式三份,乡镇、学校、家庭各执一份
甲 方: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学校(盖章);
乙 方: 家长(监护人) :
年 月
附件3:
义务教育限期复学通知书(存根)
限字( )第 号
家长(监护人)之子(女) 儿童(少年),出生于 年 月 日,住址 ,系 学校 年级 班学生,自 年 月 日开始(休学、病假、事假、辍学)。
乡镇人民政府(章):
年 月 日
义务教育限期复学通知书
限 字( )第 号
家长(监护人) :
(被监护人) 系 学校 年级 班的学生,自从 年 月 日开始(休学、病假、事假、辍学),目前已到返校时间。请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之规定,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自复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送贵子女返校就学,否则将依法追究您作为家长(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义务教育处罚决定书 (存根)
处字( )第 号
家长(监护人)之子(女) 儿童(少年),出生于 年 月 日,住址 ,系 学校 年级 班学生,自 年 月 日下发了《限期复学通知书》七日之后,仍未送被监护人返校,现根据《村规民约》规定,对你户执行处罚决定:并你户尽快将(被监护人) 同学送到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处罚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章)
年 月 日
义务教育处罚决定书
处字( )第 号
家长(监护人) :
因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下达的《限期复学通知书》七日后,仍未送被监护人返校,已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意见》和《村规民约》规定,现对您进行如下处罚:请你接到处罚决定书三日内,到村委会自觉执行处罚,并请你尽快将 同学送到学校继续接受教育。若不及时执行处罚和仍不送被监护人返校复学,将由乡(镇)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