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 索引号:fpb/2018-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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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 称:日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7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务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我县财务管理与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含乡村旅游)发展、生态扶贫搬迁、社会民生保障、人力资源开发、教科服务推广等。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初步方案认真审核提出,坚持资金跟项目走。跨年度自治区级扶贫项目资金到位5个月内,分配落实到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当年自治区级扶贫项目资金到位3个月内,分配落实到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坚持“四专”、“四不准”原则。即:专款专用、专户存蓄、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准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不准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

四、财政专项扶贫培训资金原则上由县统一使用,围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地区干部能力培训予以补助。

五、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式、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购置。

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拨款。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后,可预拨专项资金总额的30%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进度情况,由项目实施业主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材料等票据审查后,拨付投资总额的30%。其余35%待项目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拨付,扣除5%保修款。

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推行封闭式运行和县级报账制管理。所有票据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在财政局报账。直补资金、慰问救助、青苗及土地补偿、农民培训交通补助费等可以凭领款人花名册入账,其他一律凭正式发票入账。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四专”规定管理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报表等资料或信息资料失真的。

(六)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