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土县旅发委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 索引号:xlfr/2018-00002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日土县文化和旅游局
- 名 称:日土县旅发委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8-12-27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旅发委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活动准则,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 经过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或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方能持证上岗。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七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必须二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和处罚违法行为。检查时,应当做到全面检查,真实记录,客观评价;处罚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九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及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参加学法用法法治讲座、执法业务培训和考试,并将参加情况学法用法笔记和考试成绩作为年终考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化的执法人员以及执法证到期人员,及时收回原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司法法制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拒不执行上级规定,造成执法错误的,依法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或注销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